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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我国决议调整进口氯丁橡胶反推销税税率

时间: 2024-06-19 14:02:24 |   作者: 模具加工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2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施行终究反推销办法。

  2009年6月8日,重庆长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幅度期中复审的恳求,主张原办法施行期间,日本出产商、出口商向我国出口的氯丁橡胶推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认的反推销税税率,恳求从头核算日本出产商、出口商的推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推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以为,恳求书提出了推销幅度添加的开始依据。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中复审查询。

  本次复审查询规模是日本对我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推销幅度。复审查询的被查询产品与原反推销查询被查询产品相同,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CR)。

  共有三家日本氯丁橡胶出产企业在规矩时间内应诉并提交了查询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该三家日本企业的推销及推销幅度进行了复审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正反推销税的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商务部《推销及推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矩》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8月28日起,按上述推销幅度对原产于日本有关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推销税。

  自2010年8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上述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核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